建机管理

关于修订印发《威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次数:3843次

各市、区建管处:
    自2008年实施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管理工作以来,我市建筑器械租赁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不断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建筑器械租赁行业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市建管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威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威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威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
暂行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建筑机械、器材租赁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筑业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有序竞争,保障安全生产,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威海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进行行业确认:
(一)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的行业确认工作,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在中心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企业,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所在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二)在三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企业由所在市建筑业协会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确认,报市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三条: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100万元以上、器材租赁100万元以上;
(三)设备数量及经营资金:可供租赁的建筑机械不少于10台套,可供租赁的高空作业吊篮不少于50个,可供租赁的器材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经营场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维修保养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器材租赁500平方米以上,高空作业吊篮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3人;
(六)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提倡设备租赁企业采用专人专机方式出租设备;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申请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提供生产许可证;
(五)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有关人员上岗证。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条: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确认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正、副本)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六条:威海市建筑业协会及各市建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业确认区域划分,分别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行业确认工作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违规企业由其行业确认的协会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市建筑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器材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和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降低出租机械、器材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机械、器材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八条:在威海市辖区内从事房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应租赁、购买具有确认证书的产品,违者视情况由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行。


说明:1、建筑施工机械包括:建筑用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混凝土搅拌机,高空作业电动吊篮。
2、建筑器材包括: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模板支撑用钢性杆件,钢模板,整体提升脚手架。
3、检测设备包括:经纬仪、万用表、兆欧表、钳形表、接地电阻测试仪、工卡量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