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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之内涵

发布文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17 浏览次数:1302次
探寻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之内涵:“投标价格最低”必须“经评审”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招标人片面强调“以投标价格最低”为中标条件,其结果不仅不能够提高投资效益,反而会给建设项目留下严重隐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何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中标条件,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真正择优选择中标人,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就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此,安徽省、河北省和厦门市二省一市的相关单位,联合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就“‘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条件的理解与评审”这一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他们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立足于我国建筑业、建筑市场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努力探寻“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正确内涵,并对现实工作中如何正确操作与评定最低投标价格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思考。在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综合全国各省、市的相关工作实际和成功经验等基础上,课题研究小组大胆地、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实际工作需求的一些设想和建议。“招投标市场”版将分4次陆续刊出课题研究小组的调研报告,以飨读者。

  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中标条件,就必须对它进行深入地理解。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内涵

  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招标投标已被国际公认为是成功选择施工队伍的科学方法。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方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被采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我国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我国在加入WTO后,建立统一、开放的投标价格竞争机制,创造一个使投标企业能够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即参照最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势在必行。实践证明,这是中国建筑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办法,是配合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条规定实际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二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既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成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也就是我们常称的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也就是说中标价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三是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因此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

  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中标,并不是某些人误认为的谁投标报价最低谁就中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格”和“最低投标价格”仅仅是三个字“经评审”的差别,但却完全是两种概念。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涵义的正确理解,必须紧紧抓住“经评审”这一关键词语。

  结合实际操作,课题组作出这样的理解:简言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但在所有的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优势分析

  经评审的投标最低价成效明显,符合我国现阶段要求。其优势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课题组经过对某市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期间10项招标工程的统计分析,发现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法评标的前5项工程,造价节约638.83万元,节约率为10.99%,而后5项工程采取套定额计价实行百分制评标,有3项工程低于标底中标,有两项工程高于标底中标,后5项工程累计中标金额高于标底金额,造价超支86.68万元。取得上述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引起的降价,以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工程量消耗定额标准与现实中企业内部定额的价格差异。在投标报价时,行业发布的指导性工程量消耗定额仅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全部由企业按照自己的内部定额自主报价,而标底是按行业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来计算的,因此,投标单位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差异,与标底的社会平均水平也同样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就体现在投标报价上。

  二是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最大程度上开放了招投标市场。凡是企业资质与招标工程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相符合的均可参加投标。除招标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采取资格预审外,所有投标均实行资格后审。由于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在开标前3日内公布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标底价),有效地堵住了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泄露标底”的行为,投标企业要想中标必须报价要低,但企业又不能亏本投标,即低于其成本必须除外。从运作机制上更广泛、更深入地将预防和遏制腐败融入到市场机制的具体运作之中,中标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中以微利取胜,也就避免了“运气标”和“人情标”,增强了市场运作程序的严密性、公开性和透明性。近两年工程招标领域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地方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尤其是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管理权过大,搞暗箱操作,利用资格预审、有标底百分制评标办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例如,据课题组了解,某市发生的两起招标腐败案,都是与其实行有标底百分制评标办法有着内在的联系。

  三是招投标各方分工更加明确,节约招投标各方活动成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人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不再编制繁琐的施工图预算,大大节约投标时间。此外,由于采用了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不限,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评标时评委仅对投标报价从低到高取3~5家进行评审。在技术标评审时只评审技术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管理措施,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只要合格,技术标就通过,评审时相对比较简单。

  四是激发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积极性。施工企业要生存就必须参加更多投标,企业要中标,就必须合理确定投标价,只要不低于其成本,报价越低越好,这样才能中标。企业要降低造价成本就必须加强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来提高技术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成本核算来提高经济效益,企业不得不从各个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