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3 浏览次数:3710次

各区、市建管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核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及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企业除外) 。

    二、核查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

    3.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有效期、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4.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资格、专业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设备和机械的购置发票、厂房证明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6.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建筑业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7.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情况。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阶段检查、专项检查、项目抽查、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及处罚意见为依据。

    8.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企业网络快报数据。

    三、核查需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或当期资产负债表;

    5.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资格资质证书;

    6.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名单及持证情况(仅限于最低等级资质要求企业提供);

    7.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2018年2、3、4月份);

    8.企业主要机械设备发票及厂房证明(仅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企业提供)。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供原件。

    四、核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本次核查由各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核查,6月10日前各区市完成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2.6月15日至7月15日,市建管处将对各区市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组织专家对各区市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核查结束后,市建管处根据各区市核查结论及抽查情况下发资质动态核查通报。

    五、其他要求

    1.各区市建管处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完成此项工作,确保辖区内企业全覆盖核查到位,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2.受核查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应到场,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对企业计不良行为扣分。

    3.对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1-3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达标的企业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注销或降资质等级等处理。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