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机管理

关于对延期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性能评估的通知

发布文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394次

各市(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在发挥机械设备的最大效能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到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凡已取得注册登记编号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该设备到期前6个月(使用期限见附件),由产权单位向原注册登记机关报备性能评估或报废书面说明。
    二、产权单位拟评估的,须邀请省级及以上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性能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须将评估报告原件送原注册登记机关,经核实后该设备可继续延期使用(延期时间依据评估报告)。
    三、产权单位拟报废的设备,应将相关注册登记证书等原件送交原注册登记机关,由原注册登记机关将其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四、性能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按报废处理,产权单位应主动向原注册登记机关送交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五、各型塔机和升降机给予1——3年评估合格后最长有效使用期限(延长期内每年需复查一次)。
    六、未到期但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以及运动件磨损严重等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前予以性能评估或报废。
    七、到期未进行性能评估或性能评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对符合文件规定但仍在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需按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效使用期限规定(JGJ/T-189-2009)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有效使用期限规定(JGJ/T-189-2009)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不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不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 KN.m以上,出厂年限不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不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六) 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